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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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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特列举将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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