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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
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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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有漏罪未起诉,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的,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审理判决。 《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发现的犯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的情况下,仍审理民事案件请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发现的犯罪是公诉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1、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法院应全案移送。对于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同时给案件当事人释明,消除当事人的各种疑虑和不解,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选择权和控告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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