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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2021-02-09 2,65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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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36条及142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民用建筑一部分,所有权归属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业主个体,《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归属于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民用建筑经过开发商开发建造完成后即出售给业主,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为业主,所以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业主,因此,可以得出作为民用建筑构筑物亦或者附属设施的人防工程也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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