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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与公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2024-05-28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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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规范》明确,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也意味着,“公证”环节不再是“必须”的选项。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但运行模式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为方便群众办理,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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