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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包给个人,个人又雇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0-01-17 40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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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个人承包建筑单位某工程后,雇佣员工,员工接受承包人的日常管理,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向员工支付报酬,在员工与承包人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并没有接受建筑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故员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不具有隶属性、控制性等特点,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是以招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且具有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和控制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真实的意志,包括了劳动合同是否订立,以及合同内容都需双方自愿。员工为承包人雇请,建筑单位没有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的关系,甚至不知道是否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员工在该项目部工作过,但不能代表和建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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