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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动解散公司吗

2024-05-26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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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公司,它不仅依靠股东的出资来保证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也需要依靠股东的共同努力,来经营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后,其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通过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即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依法向公司提出收购其股权的,该公司须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即公司在五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权,他们可以利用其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较多表决权,通过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的决议,而这些决议的执行可能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上三种情形中出现任何一种情形,股东就可以向公司提出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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