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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应当自公司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法律规定,自公司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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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而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最终消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有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第一,自愿解散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解散。二、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行政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而被迫解散。行政强制解散有三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解散,因责令关闭公司而不得不解散,因公司被撤销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如果公司经营出现僵局,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后30天内办理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解散流程因解散的原因不同,流程会有细微差异。以公司满足解散事由,自愿解散为例,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并通过,然后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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