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学分类上称为程序法。就其内容看,它是解决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原则、程序等规定,就其任务和作用看,它为贯彻实体法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文件: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时期主要有两个,即1950年6月由中央劳动部发布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同年10月经政务院批准,由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两个历史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后,主要有3个文件,即由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正式恢复;《条例》表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第十章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提高到法律的层次,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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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为: 1、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犯罪; 2、自动放弃犯罪; 3、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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