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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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他。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对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而对于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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