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一、随时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违反《劳动合同》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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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两份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五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动仲裁六十天内结案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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