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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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无过错性辞退的;被裁员的;因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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