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说清楚是裁定书是什么内容。如果以下前三种裁定书,收到后就可以上诉,其余裁定书就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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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撤诉后,还是上诉期内的,能再上诉。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后,是否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确定: 1、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裁定书还是上诉期内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去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裁定书已经过了上诉期的,民事裁定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上诉。
可以,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您要想上诉,则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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