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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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民事二审的规定,民事二审之后,不能再次上诉。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指的是在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不能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判决则生效。比如一审为基层法院的,二审法院即中级法院,其作出的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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