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得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只能是“依法拍卖”;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如果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依法拍卖”是指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拍卖船舶的方式。船舶不同于一般的抵押财产,船舶上可能依附优先权,而船舶优先权的效力要高于船舶抵押权,船舶拍卖所得价款首先应对船舶优先权债权进行清偿,所以,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拍卖船舶并清偿债权才能使船舶优先权人得以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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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受偿。所谓协议受偿,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物协议,双方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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