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是指通过设定船舶抵押权而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从原抵押权人的角度看,继受取得也可以视为船舶抵押权的转移。 我国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形式规定是较为宽松的。登记并非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一旦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船舶抵押权即相应成立。 特别应当说明的是,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船舶的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不应当是用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的登记生效是抵押物的登记,而海商法规定的登记时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二者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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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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