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不复存在。在民法理论中 “抵押权的消灭有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之分,抵押权的相对消灭,是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消灭,但抵押物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的绝对消灭,则为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所谓的相对消灭,也就是上述我们讨论的抵押权的转移,此处的消灭仅仅指的抵押权的绝对消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从理论上讲,至少还存在以下几种消灭的原因: ①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②因行使抵押权而消灭 ③因抵押船舶经法定程序拍卖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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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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