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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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单位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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