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安家费不属于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二、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涉及到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三、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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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作为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未约定违约金并不会免除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双方未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违约方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违约金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任意性源自于私法的意思自治。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违约金并不等于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应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双方未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违约方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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