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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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有: 1、国家规定、 2、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在包修、包换、包退事项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法律规定,鞋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一)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两个月。 (二)包换: 1、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车。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的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三)包退: 1、属包换原因1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2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 0、5%的折扣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 0、5%收取折扣费,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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