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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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的规定如下:1、凡是在三包目录内的商品都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2、商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货前要进行验收,销售过程中要为顾客解释三包方式;3、生产商应提供三包凭证和保修期内修理单据;4、商家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鞋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一)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两个月。 (二)包换: 1、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车。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的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三)包退: 1、属包换原因1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2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 0、5%的折扣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 0、5%收取折扣费,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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