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解释原则:“定型化契约系多适用于多数契约,为维持其合理化的功能,应采客观解释,个案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考虑,而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 2、不明确条款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事先拟定,故其可以选择符合其目的之措辞,同时亦负有义务清晰表达,以使对方了解。如有疑义,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之解释。即“若有疑问,反对拟文者”。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还提出:限制解释原则:“定型化契约条款旨在排除任意规定,尤其是免责条款,应作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人利益。”
针对在我国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可以分为几种类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特别的规则。
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可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两种。 记账式国债是以电子记账形式记录债权,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上市和转让的国债品种,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采用无纸化形式,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性好。 储蓄式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投资者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不可流通且记名的国债品种。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按照记录债权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电子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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