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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中关于国内法如何转换?

2020-09-13 23: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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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结为一点,也就是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孰轻孰重,以及国内司法可否直接适用条约,也即自动转换问题。通过对“最大利益原则”的分析,廓清了国际人权准则与国内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文化与传统的差异,国内就此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同理解与国际文件的精神阐释的差异,使公约的自动转换成为神话。国内法制定过程并不意味着,能通过国内法院和立法的不同解释,使该原则得以自动转换。实际上,确立公约原则的不同法理渊源,由国内法院采用不同方法寻求对它的适用才是理性的。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国际公约适用的方式、程度以及适用的标准等,也都遵从各自地方的文化特色而有所不同。还有人认为,在理解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时,公约应被视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但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可操作性。 可以说,最大利益是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原则,但在具体的道德、文化、宗教传统中又有它相对的适用标准。正如夏勇教授所说的那样,“文化和文明传统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尤深。一方面,把人权的概念放到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改进它,使之得以同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传统(而不仅仅是西方的传统)相谐和,并因此成为真正‘普遍’(universal)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结合特定场合和语境解释人权的过程中,检验和改造相关的文化和文明传统,使之与人权的精神相符合。”同时,还应注意到,权利与国家责任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普遍权利的接受就意味着国家对该项权利保护所负有的责任。最大利益原则是公约最主要的原则,各缔约国政府必须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来促进这一权益的实现,应成为“相对适用标准”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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