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42、43条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对于公司法已经有规定的,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作出与之不一样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优先。 2、对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的问题,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股东会在行使下列职权时的表决权进行规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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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通过下列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保证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方法如下: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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