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贯彻《儿童权利公约》方面仍存在某些不确定的因素。中国签署和加入的保护儿童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没有在法律制度上真正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我国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应被视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无论普法教育还是在执法中,都应作此理解。另一方面,由于条约和公约的一些条款仅规定一种原则性义务,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具体操作。因此,在今后进一步制订、完善和实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法的时候,一方面要切实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也要考虑是否满足《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 尽管儿童优先可视作最大利益原则中国化的一个佐证,但是,不能因此而削弱最大利益原则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回到最大利益原则上,重新对其进行理论审视和本土化的实证研究。实际上,仅就儿童优先原则,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实体保障和程序支持规范。就目前缺乏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下,如能依据公约引进“最大利益”原则处理相关儿童事务,与其说得到了一个清楚的答案,还不如说找到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总结他国及国际社会的经验,这种新思路要通过对最大利益原则学理上和实务上的检讨入手,透过实体及程序法上的设计,探寻实现这些前瞻性立法的可能,及其所规范的权利的内涵和功能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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