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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基本权利

2020-12-14 4,73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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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二条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三条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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