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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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如下: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病情比较稳定后,由职工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工伤的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材料审核,在收到材料的五天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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