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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司法解释

2023-06-03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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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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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2.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谭嘉钰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该司法解释共有28条,第1至26条属于主要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7条是关于合同侵权的。施工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债务问题。第28条等同于法律的补充规定,并讨论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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