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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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共有28条,第1至26条属于主要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7条是关于合同侵权的。施工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债务问题。第28条等同于法律的补充规定,并讨论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
该司法解释共有28条,其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1至26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要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理论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债务。第一部分再细分,可以分为两部分。第1至23条是关于实体的;第24至26条是关于程序。第1至23条也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到第7条,涉及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第二部分即第8条到第10条,是关于终止施工合同的。这是有效终止建筑合同的问题,主要是指合法终止,因为只要满足约定的条件就可以终止约定的终止,并且不需要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讨论了开发商和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以及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是第11条至第15条。这5条关于建筑合同中的质量纠纷。第四部分,第16至23条,讨论了建筑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即项目价格纠纷。 第27条是关于合同侵权的。施工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债务问题。这种司法解释本质上是指建设合同,因此合同债务处于支配地位和核心地位。侵权债务仅为第27条。第28条等同于法律的补充规定,并讨论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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