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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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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04年9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承包方非法转包、实际施工方、当事人垫资施工等典型纠纷,做出了详细规定。
的相关内容,施工合同其实对工程的许多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也避免了恶性竞争引起的行业乱象,新版的施工合同也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完善了合同体系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了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加强了同法律的衔接,所以对于企业和从业者来说,应该要好好学习这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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