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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如下:如果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个是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二个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还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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