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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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应当有补偿。劳动合同结束、按规定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前提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才能获得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如违法辞退劳动者,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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