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严重违章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赔偿的,但如果你们订有书面合同,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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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开除员工,若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用赔偿。 若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用赔偿: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单位为了完善其管理而制定的有关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用期开除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无正规理由试用期开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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