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NO.40 NO。46 (经济补偿金:N个月工资,N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工资为合同解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劳合NO.27)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NO.41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5、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NO.36 6、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期的 NO.46 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或者违法法辞退劳动者,应支付劳动者2N经济补偿金,N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劳动法》NO.42、48、87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本身无法律规定的过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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