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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改革与完善确定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2020-03-26 10: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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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针对我国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基本任务、作用,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如下设置标准: (一)确立以审查案件涉及争议金额为主、案件性质类别为辅的级别管辖原则。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管辖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依据争议标的数额对级别管辖进行划分时,不再区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民事案件,凡是普通的财产类民事诉讼案件均采用统一标准; 2.就级别管辖的数额问题,应当适当具体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因素,既要体现区别对待,又要防止差别过大; 3.制定各地级别管辖标转的程序应当予以严格规范,且颁布规格及形式也应当统一。各地区的级别管辖所涉及的争议金额标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项司法解释统一公布各地区法院系统级别管辖的标准,对于个别省市发生调整的情况,应当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解决; 4.为防止争议标的数额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不一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对计算的方法作出统一的规定。[4]我们认为,对于争议金额,可以按以下规则计算:在诉讼请求单一的情况下,应当以讼争的基本财产金额作为争议标的额,即原告当事人起诉时主张权利所涉及的财产数额,但基于该基本财产金额产生的孳息不应计入争议标的额之内。且该方法同样适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或者不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单个诉请争议金额的计算。在诉讼请求中存在多个可分的诉讼请求情况下,应当以其中最高的请求财产数额确定级别管辖,但诉讼费用应当分别予以计算。在诉讼请求中存在多个不可分的诉讼请求情况下,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指向的主要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财产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诉讼费用应根据所涉争议财产金额的总数予以计算。 (二)法定级别管辖标准的例外——以案件性质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立法目的是因为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更为合适。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等几类普通民事案件;另外,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等几类特殊程序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普通程序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主要判断依据还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的形成时间及形成背景考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诉讼当事人亦无从掌握。我们认为,应当以从案件标的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案件性质,作为以争议金额为级别管辖划分原则的重要补充,而且应当就这种补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即法定级别管辖的例外。 (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原则的例外——涉外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之所以称涉外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原则的例外,是因为其判定标准不是以案件的性质即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而定,而是根据纠纷所涉的诉讼主体的特殊身份来确定级别管辖。我国法律对于涉外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规定,充分表明我国在司法体制上对案件涉外因素的高度重视,对外方当事人及其权益安排了特殊保护方式。但从我国民事案件管辖制度设计的长远目标来看,我们认为,应当在确定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后,实行国内诉讼案件和涉外案件一体化的级别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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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级别管辖的标准是看以下几点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如果是重大涉外案件,其性质是和一般涉外案件不同的,比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在性质上就比较特殊,应该交给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繁简程度。如果案件比较简单,一般会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果比较复杂,则会交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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