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y2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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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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