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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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定,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发生的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毫无疑问,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上述《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规章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是存在矛盾的。因为,如果按照《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则证人根本就不存在误工损失,也就不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当事人预缴或承担证人误工损失的问题了。而既然规定诉讼当事人预缴和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损失,则也就意味着单位无需支付其工资。
员工未休年假,公司不可以向劳动者不支付年假工资。如果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也同意后,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得300%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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