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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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携带规定资料,住院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社保卡、相关检查报告,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需提供不少于两家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两年门诊病历及其他与申请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门诊大病申请; 2、参保人在办理窗口填写《门诊大病资格申请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和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窗口领取;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不齐全告知参保人补齐; 4、经过审核符合条件,收取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门诊大病证。 5、医疗年度期满后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先至原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上年度费用后就近至社保局各窗口申请变更。
青岛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定点医院报销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床建筑面积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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