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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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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