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渊源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采购最首先或最起码的制度要求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权自行采购,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是采购对象的使用单位,因此政府采购中真正意义上的“采购人”应该是各级政府。如此定义,政府采购就不叫政府采购,而是单位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就没有了政府采购的意义和实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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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违法的,其一,如果报备的供应商设置苛刻条件,比如提供厂家授权,5年质保。而没有报备的供应商拿不到授权或质保函,设置门槛让人看了就退却不去投标。其二,即使拿到授权或质保函了,厂家给没有报备的供应商高价,差价贴给报备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其三,即使没有报备的供应商硬着头皮中标了,但提供不了苛刻的条件,报备的单位去建设单位顶,很可能建设单位不和你签合同。如果没有报备的单位看了苛刻条件不去投标。报备的单位拉上2家去围标,把价格拉高中标。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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