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nrn(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nrn(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rnrn(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rnrn(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rnrn(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rnr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nrn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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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投标人资格主要是依据根据项目特点及法律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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