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种类非常宽泛,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可交付信托的财产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信托法》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具体而言,以下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受到限制或禁止: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委托人只能将这类国家专有财产上的某些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如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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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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