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委托执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是关于债务利息的,规定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