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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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 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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