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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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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