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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0-10-10 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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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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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公司设立登记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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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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