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抵押申请书、确认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方案;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主合同); 4、抵押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职代会决议; 6、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公司须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7、抵押权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出具的价值认定书;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且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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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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