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中是否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根据人身保险的内容区别对待,对于人寿保险这样的储蓄性人身保险,认为不存在代位求偿权,即便是被保险人获得两份赔偿,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保险金额,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人寿保险本就没有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余地。如果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的能够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人身保险,则亦可适用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本人认为,在人身保险中仍可一体适用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哪一种人身保险,只要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危险发生,则都可以认为是第三人导致了保险人损失的发生,故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能面临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双重请求,此时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法将保险标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权利移转给保险人,故这两个请求权都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但基于无损失则无赔偿的民法原理,第三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可就被保险人以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部分相应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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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能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方行为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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