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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能不能代位赔偿和享受双重赔偿权利

2020-07-27 2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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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人身保险的理赔规则不同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制度和补偿原则,而是典型的单纯合同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应适用填补原则,即被保险人无论是从保险人还是责任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是填补其损失即可,并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但如果是责任方已予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则不再给予理赔。但人身保险理赔规则完全不同。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身保险是独立的合同之债,在一起保险事故中,无论是否有加害人或有多少个加害人,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合同责任。二、侵权民事责任与保险责任共存时,二者互不抵消,而是应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法中的侵权之债,因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索赔权益是独立的合同之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如果允许这两种责任具有代位性,如果加害人免赔,等于使其获取了投保人的预期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被免责,等于用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免除了其合同义务。显然,只有对受害人给予双重赔偿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价值取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或加害人任何一方免除责任,则等于支持被免责的一方公然获取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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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支付出去的赔偿金代位追偿不确定能不能能追回来,只能说在保险标的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后,有限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至于是否能追回来,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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