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关于被保险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的如下考虑: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通过给予被保险人以不受限制的受益人变更权,来对抗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作出的于其不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然而,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合同签订和变更的基本规则,更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又潜伏了产生另一种“道德风险”的可能:即被保险人可能私自将保险合同拿到保险公司去作有违投保人意愿的受益人变更,而投保人却毫不知情,继续交费履行义务。由此便在客户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客户与公司之间埋下了产生争议和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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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益人可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也可委托代理人或经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期间可随时变更受益人,最佳方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是随时可以变更的。变更受益人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变更最佳的方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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