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如欲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行使受益人的变更权,不外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投保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既是投保人同意,由投保人出面向保险人提出要求即可,被保险人行使此项权利自无必要;二是投保人知情,但却不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顾投保人的意愿,自行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则投保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予以对抗,这样,被保险人的所谓受益人变更权,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三是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私下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去做可能有违投保人意愿的受益人变更。而投保人却仍在继续交费履行义务。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对投保人显失公平,而且也违背了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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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变更受益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新受益人持遗嘱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视为已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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